安徽省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广告协会,英文名称:Anhui Advertis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AA。

第二条  安徽省广告协会是省内从事广告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安徽省广告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行业自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好、管理好、培训好、服务好、团结好会员,促进我省广告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会登记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广告企业守法经营。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对行业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职能。

(二)坚持广告的政治性、合法性、社会性、民族性、文化性、文明性,提高广告的真实性、大众性和艺术性,推动安徽广告业的进步和发展。

(三)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四)开展广告人才培训和学术理论研究,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广告代理、广告创意等业务水平。

(五)组织开发、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和发布水平。

(六)加强同国内外广告界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本省广告界参加国内外的有关活动。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协会委托开展广告经营单位资质认定和广告专业技术人才资格评定工作。

(八)督促落实广告行业内部各项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好公平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提供广告法律咨询服务,调解会员间广告经营活动纠纷,促进行业内部团结。接受会员的广告违法投诉,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九)协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间的横向联合和协作。

(十)组织举办广告会展,引导广告企业运用广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媒体,提高广告业的科技水平。

(十一)在会员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形象,塑造行业品牌,积极宣传并向社会推荐优秀广告企业,提高行业知名度。

(十二)开展业务范围内相关广告活动,在全省范围举办广告征集活动。

(十三)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广告企业信用档案,开展诚信经营单位评选,推动行业依法诚信经营。

(十四)推动制定并实施我省广告行业社团标准、区域标准、联盟标准;推动标准自我声明,推动对标达标,提升广告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市、县广告协会;

2、各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

3、与广告业相关的教学、科研等单位;

4、广告器材、广告制作、广告设备、会展等广告产业链中的相关单位。

(二)个人会员:

1、从事广告业的人士;

2、与广告相关的教学、科研人士;

3、支持、关心广告事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4、在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广告活动参与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广告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因特殊情况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参会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协会组织会员按照分配原则协商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参会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对因特殊情况下需要即时商量决定的重要事项或临时性的工作,在难以召开常务理事会的情况下,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其离职、退休或工作变动,会长则自行辞职),常务副会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秘书长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必要时有权建议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就有关人或事予以变更或纠正。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或资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财会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接受监事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